市场监管总局:民用无人机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12 月 1 日消息,国度市场监视管理总局今日宣布公告,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现就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注:大家常说的民用无人机)召回管理相干工作公告如下:
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召回工作根据《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国度市场监视管理总局令第 19 号)执行。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进口商对其产品安全负责,确认产品存在缺陷的,应该立即实施召回,不得隐瞒缺陷,并立即结束生产、销售、进口缺陷产品,通知其他经营者结束经营。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指点和谐、监视管理全国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召回工作。省级市场监视管理部门负责监视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召回工作。省级以上市场监视管理部门觉得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可能存在足以造成严峻后果或者影响范畴较大的缺陷的,可以直接组织缺陷调查。确认产品存在缺陷但生产者、进口商未实施召回的,由市场监管总局责令其实施召回。
本公告所称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分类。本公告自宣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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