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严令:虐待、性侵害、酗酒者严禁涉足学前教育行业
王敬波副会长首先提到的是第一类从业禁止情形,涵盖了具有虐待、性侵害、性骚扰、拐卖儿童、暴力伤害未成年人、吸毒、赌博等严重违法犯罪记录的个人。这些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的红线,更是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伤害,因此,此类人员被明确禁止进入学前教育行业,以确保每一个孩子都能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
紧接着,她介绍了第二类从业禁止情形,即存在酗酒、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的个人。这一类别更为宽泛,旨在预防那些虽未触犯法律,但其行为模式或生活习惯可能给儿童带来潜在风险的个体进入教育领域,体现了法规的前瞻性和预防性。
此外,王敬波副会长还特别强调了新法规第八十条的内容,该条款针对幼儿园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歧视、侮辱儿童等恶劣行为,首次明确了法律责任,要求幼儿园或相关部门必须依法依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这一规定不仅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维护良好的教育环境、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具体执行层面,王敬波副会长指出,一旦发现幼儿园教职工存在违规行为,幼儿园或教育部门需立即介入,根据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综合运用《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以及幼儿园内部规章制度等多维度法规,依法依规进行公正处理。对于情节较轻者,可采取批评教育、警告等方式予以纠正;而对于触及法律红线、存在从业禁止情形的,则必须坚决依法清除出教师队伍,绝不姑息,以此彰显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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