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立法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 不满30年的建筑物也可申报历史建筑
对于历史建筑的申报条件,《条例》有所放宽,要求建成30年以上,能够体现某一特定时期的建设成就,或者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或者代表一定时期建筑设计风格;建筑材料、结构、施工工艺代表了一定时期的建造科学与技术,或者代表了传统建造技艺的传承;具有其他价值特色的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但是,对建成时间虽不满30年,但反映广东改革开放时代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特点,增强群体心理认同感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确定为历史建筑。
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活化利用,《条例》要求,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用小规模、渐进式微改造等方式促进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传承利用,补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扶持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培育文化、创意、创新产业,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活力。
《条例》鼓励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的原住居民在原址居住,在符合保护规划规定的前提下,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促进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尊重原住居民的意愿,不得以保护利用为由强制将原住居民整体迁出。
《条例》规定了违反禁止性行为的法律责任。其中,存在开山、采石、采砂、开矿、危害古树名木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码头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存在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或者装饰,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随处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污染环境的,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可以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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