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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发布时间:2023-08-18 14:45:20来源: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指出,安徽省、市、县各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要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工作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征兵工作站协助兵役机关办理征兵工作有关事项。

  本省每年征兵的人数、次数、时间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根据上级的征兵命令,科学分配征兵任务,下达本级征兵命令,部署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按照要求,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6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公民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本人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自主完成登记的,可以委托其亲属代为登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已进行初次兵役登记的公民,每年可以自行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复核变更。

  应征公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应征;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应征公民为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生、应届毕业生的,可以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者学校所在地应征。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本县(市、区)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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