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敦促用人单位完善规章制度维护高温高寒天气劳动者权益
敦促用人单位完善规章制度维护高温高寒天气劳动者权益
为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工作场所高温和高寒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 8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印发通知,联合制定印发《工作场所高温和高寒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参考文本)》(以下简称《制度(参考文本)》),明确了备受劳动者关注的高温高寒天气作业范围、劳动保护措施、工作时间安排、津贴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内容,为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提供了可操作的规范和指南。
《制度(参考文本)》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要求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人社、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参考《制度(参考文本)》,指导用人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度(参考文本)》共分为8章、25条,包括总则、范围界定、工作场所改善、劳动保护措施、工作时间安排、津贴支付、管理监督、附则等章节,对高温、高寒天气及高温、高寒天气作业的范围,用人单位实施相关制度的部门及管理监督内容等进行说明,对用人单位积极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设立休息场所、加强教育培训、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安排职工健康检查、制定应急预案等方面一一作出列举。
针对工作时间,《制度(参考文本)》列出,在高温、高寒天气期间应合理调整工作时间,并根据不同温度范围逐项进行了说明。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日最低气温达到-40℃以下,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和日最低气温达到-25℃以下、-40℃以上时,全天安排职工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国家规定等。
同时,《制度(参考文本)》也明确列出了津贴支付的相关内容,比如,高温津贴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发放给职工,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安排职工在室外-25℃以下高寒天气连续作业4小时以上,向职工发放高寒津贴等。
此外,《制度(参考文本)》还特别列出,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高温和高寒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不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的高温和低温相关禁忌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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