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完善流失文物追索返还制度 更好维护文物原属国利益
文物追索是一个复杂的国际法律难题。我国已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以下简称“1970年公约”)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我国还与美国、意大利等24个国家签署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政府间协定,逐步形成了外交谈判、国际执法合作、民事诉讼、协商、捐赠、商业回购、第三方斡旋等工作模式。但条约仅约束缔约国,缔约国之外的国家不受条约约束;且各国私法规则通常赋予文物占有者以善意取得和时效抗辩的权利,通过公开市场获得以及流失时间较长的文物,原所有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
促进流失文物回归,是捍卫文化主权、增强文化自信的重要举措。必须从多方面着手加强国际合作,推动文物返还领域的国际规则向更加公平正义的方向发展。
加强非法占有文物性质认定的国际合作。应明确文物来源“正当性”的概念范畴并形成国际共识。“1970年公约”要求缔约国返还被盗自公共机构的藏品。但对于来自非公共机构的被盗文物,该公约规定缔约国应视国内法律规定是否受理归还之诉,因此这类文物的司法救济事实上取决于缔约国国内法。我国在加入《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时,声明保留收回公约生效前被盗和非法出口的文物的权利。因此,我国应坚持从文物来源的“正当性”方面对流失文物的归属问题进行辨析,并力争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2023年7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我国民间组织在国内起诉追索流失海外文物第一案——“章公祖师像”案作出判决,体现了我国文物原属国权益保护的立场。2023年5月,德国7家博物馆开始与故宫博物院展开合作,审查其馆藏的数千件中国文物是不是八国联军侵华期间被掠夺和走私出国的。这是一项国际开创性举措,有助于促进各国归还在此期间掠夺的中国文物。
形成打击文物犯罪的国际合力。目前文物犯罪团伙专业化、智能化趋势明显,犯罪活动向网络发展蔓延,无国界特征显著增强。我国应在完善国内工作体系、对文物犯罪全链条施以精准打击的基础上,加强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协同作战;通过国与国间的司法协助及时交流信息、发布警报、持续推进“网络巡逻”机制,打破各国司法执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壁垒,促进文物犯罪国际司法治理体系的优化升级。
建立文物跨境的保护机制。一般认为,文物跨境是指文物的出口和出境,包括贸易性文物出口及跨境借展或合作研究的暂时出境。合法的跨境是文化遗产交流合作、文明交流互鉴的正常现象。但也存在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的跨境流转问题,在此方面,各国各行其是,导致配合困境。因此,建立文物跨境的保护机制,制止文物的非法流转,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应积极倡导各国创建统一的文物跨境流转管理机制,使其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行动指引。对于跨境借展或合作研究过程中的文物豁免问题,应充分考虑文物原属国对文物的所有权,以及基于此延伸出来的国家对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不授予豁免权的观点。我国可以根据国际文化遗产法委员会制定的《关于以文化、教育或科学为目的暂时跨国文物的司法扣押及诉讼豁免公约(草案)》的精神,适用灵活的豁免立场,明确商业行为是否例外,规定借展或合作研究文物司法免扣押的事先公示制度和批准程序,既维护国家权益又与国际规则进一步接轨,为便利文物返还提供法律条件。
积极推动完善文物保护国际规则。2014年,我国政府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发布《关于保护和返还非法出境的被盗掘文化财产敦煌宣言》,这是我国首次主导制定的文物返还领域国际性规则,标志着我国在该领域开始从被动接受国际规则走向主动参与制定国际规则的新阶段。2023年5月,在法国巴黎召开的“1970年公约”第7届缔约国大会上,我国首次当选缔约国大会副主席国,这有助于增强我国对该公约适用和解释的话语权。同时,应借由“一带一路”带来的机遇,加强与沿线国家协同合作,推动建立区域文物保护合作架构和一系列合作机制,构筑面向亚欧乃至全球的文物保护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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