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7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是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是生态环境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施行的重要手段。据赵群英介绍,《处罚办法》呈现四个特点:
一是生态环境执法更讲“法度”。《处罚办法》对现场采样等提出明确要求,调查取证更加规范;对立案调查、听证、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作出细化规定,处罚程序更加完善;专门增设“信息公开”一节,处罚信息更加透明。
二是生态环境执法更讲“力度”。《处罚办法》增加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强化了自动监测数据在行政处罚中的应用,细化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加大对重大、恶意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是生态环境执法更讲“温度”。《处罚办法》增加了轻微不罚的情形,强调说理式执法,要求将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纳入案卷,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写入处罚决定书,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
四是生态环境执法更讲“尺度”。《处罚办法》明确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无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这当然指的是轻微违法行为,细化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相关规定,要求在处罚决定书中写明适用的裁量依据及理由,确保行政处罚“过罚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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