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而无法入职新单位,谁之责?
因单位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劳动者刘某无法入职新单位。农村户籍的刘某又因长期未找到新工作而陷入家庭经济困难,其申请劳动仲裁诉求也没全获支持。后在当地工会的帮助下,援助律师重新梳理证据最终使得公司被判承担责任补偿损失。
“感谢工会给予的帮助,我终于收到赔偿款了。”近日,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饶勇律师接到幼儿园老师刘某发来的微信表示感谢。历时两年多,经过一裁两审,在北京市丰台区总工会的帮助下,刘某终于拿到某公司对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的损失补偿。
无离职证明劳动者求职屡屡受挫
刘某于2021年4月23日入职某公司,岗位为园长,从事幼儿园的招生和管理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2021年7月30日,刘某向该公司提出离职。
2021年8月13日,刘某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付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在工会律师的帮助下,该案经过一裁两审后,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
2021年8月19日,刘某因入职某区幼儿园需要,给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微信发消息要求出具离职证明,公司以公章未在单位为由未予以开具,导致刘某因无法出具离职证明未能入职新单位。2021年12月,另一家幼儿园给刘某发送了录用通知,也因无离职证明无法入职。
刘某与某区幼儿园的人事主要通过微信沟通,前期关于工作内容、薪资等进行问题沟通达成一致后,该人事告知刘某办理入职需要的材料,要求其带着所列材料办理入职。刘某仔细看过材料要求后如实表明自己缺少离职证明,询问没有离职证明能否办理入职。人事明确答复说必须要有离职证明才能办理入职。因此,刘某未能入职某区幼儿园。
在与两家幼儿园人事的沟通中,来往文件通过微信发送且没有单位公章,关于入职材料要求的沟通也主要是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展现。
时值疫情期间,找工作很困难,而刘某仅因没有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两次失去了本可以获得的就业机会,导致刘某在长达7个月的时间内无正式工作,没有收入来源,也因此导致刘某产生了轻微抑郁。
劳动仲裁诉求没有全部获得支持
刘某系农村户籍,因长期未找到新工作家庭经济困难。2023年4月,刘某听说像她这种情况可以到工会申请法律援助,便就近来到北京市丰台区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
工会援助律师饶勇与实习律师焦鑫鑫被指派作了刘某的委托代理人。
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2023年4月13日,刘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学校支付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因未出具离职证明导致无法入职新公司的经济补偿9.1万元。同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500元。
仲裁庭审中,某公司认为,早已为刘某开具了离职证明,是因为刘某个人原因一直未领取。
最后,仲裁委以录用证明和微信聊天记录等均系电子证据,存在不稳定性,而且刘某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未出具离职证明直接导致其无法入职新公司而裁决某公司为刘某出具离职证明,驳回了刘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重新梳理证据终获赔
仲裁后,饶勇结合她多年的办案经验,重新梳理了全部证据材料。结合案例,提出最好让当时招聘公司的人事出庭作证。之后经过律师与刘某的共同努力,成功说服了某区幼儿园当时的人事出庭为刘某作证。
一审庭审中,某公司辩称,公司不应当支付未出具离职证明导致的经济补偿。理由有四:一是公司从未恶意不为刘某出具离职证明。二是在公司从未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的情况下,刘某恶意主张其损失并扩大损失。三是刘某的入离职实际情况与开具离职证明与否无关。四是刘某的抑郁等情形与离职证明的开具与否无关。
一审中,某区幼儿园人事出庭作证,详细说明了刘某当时未能办理入职的具体情况,即使某公司百般辩驳,但因证人的证言、社保缴纳记录以及其提供的微信账号信息等内容与刘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为刘某出具离职证明;同时赔偿刘某未出具离职证明导致无法入职新公司的经济损失2万元。
一审判决之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终审判决。至此,刘某的案件终于获得最终胜利。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武丽君律师认为,本案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而引发的争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是法定义务,无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何种方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劳动者的诉求得到了支持,不仅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提醒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共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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