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以法律形式写明中国法域外适用制度!《对外关系法》意味着什么?
里程碑之作
《对外关系法》在结构上分为总则、对外关系的职权、发展对外关系的目标任务、对外关系的制度、发展对外关系的保障及附则等六章,共计45条。全面阐述了中国发展对外关系的指导思想、宗旨原则、任务目标,并对中国发展对外关系的各项职权分配、制度、规则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特聘教授黄惠康28日在接受 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外关系法》的出台是新中国对外关系法治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发展,具有应运而生的深刻时代背景和鲜明的中国特色。就其立法目的、立法速度、立法质量和内外影响而言,堪称新中国对外关系立法里程碑之作。
“制定和颁布《对外关系法》是我国应对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运用法治手段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全球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霍政欣28日对 记者表示,西方某些霸权国家奉行单边主义和零和博弈思维,动辄以其国内法为依据,对外实施单边制裁和“长臂管辖”,以所谓的“法律手段”搞极限施压、“筑墙设垒”和“脱钩断链”,严重危害他国主权与利益,严重威胁国际秩序和全球发展。中国制定和颁布《对外关系法》旗帜鲜明地表达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坚定决心。
霍政欣称,该法的颁布和实施不仅是中国涉外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也是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通过自身的探索和实践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成果,为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全球发展贡献了中国力量。
反对滥用“长臂管辖”,首次以法律形式写明中国法域外适用制度
“《对外关系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写明中国法域外适用的目的、条件和政策导向,并对外国国家、个人或组织的反制和限制措施作出原则规定,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从而构建起中国法域外适用的基本法律制度框架。”黄惠康对 记者分析说,本国法域外适用制度是涉外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外关系法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本国法域外适用是国际法认可的保护性管辖和普遍性管辖的具体体现,是对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的补充,只要符合国际法就是合法的。
《对外关系法》规定:国家在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基础上,加强涉外领域法律法规的实施和适用,并依法采取执法、司法等措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对于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我国有权依法采取必要反制和限制措施。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必要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确立和实施有关反制和限制措施。
“我们反对的是滥用‘长臂管辖’。从我国国家利益在海外拓展和延伸的现实和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来看,中国法域外适用的问题日趋重要,应该理直气壮、旗帜鲜明地积极推进。”黄惠康这样表示。
善用法治武器,完善法律“工具箱”
“一体两翼”“四梁八柱”是《对外关系法》的显著特点。黄惠康告诉 记者,《对外关系法》既从宏观层面进行顶层设计,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外关系法律体系“一体两翼”的基本格局,也从微观层面,构筑起“四梁八柱”的法律支撑。
这名资深国际法教授进一步解释说,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外关系法律体系的系统集成为“一体”,以对外关系基本准则和对外关系职权配置为“两翼”,形成“一体两翼”的基本格局。该法第三章对外关系的目标任务,构成对外关系法律体系基本支撑中的“四梁”,第四章对外关系的法律制度中则明确了八大“制度性支柱”。
霍政欣认为,该法专设一章,对中国发展对外关系的制度与规则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规定,特别是对国际条约的实施和适用、安理会决议的执行、依法采取反制措施、海外利益保护、对外援助以及对外执法和司法合作等重大涉外法律问题进行了立法回应和制度安排。霍政欣称,此举填补了我国涉外法治领域的诸多空白,标志着我国发展对外关系进入法治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2023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对外关系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由中央有关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2023年12月30日至2023年1月28日,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开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2023年5月26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并对草案作了修改完善。6月1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委员长会议建议将对外关系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在记者会上介绍称,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将对对外关系法草案进行二审。
在采访中,黄惠康对 记者强调,出台《对外关系法》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应对前所未有外部风险挑战的迫切需要。随着大国地缘政治博弈加剧,单边霸凌主义、滥用“长臂管辖”的威胁持续增加,我们必须善用法治武器,不断丰富和完善对外斗争法律“工具箱”,充分发挥国际法作为国际秩序的“稳定器”和固化制度性权利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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