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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暴应专门立法规制?人大代表曾呼吁,法学学者称需斟酌

发布时间:2023-06-10 10:56:14来源:
  网暴治理拟趋严惩治。6月9日,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引导见解(征求见解稿)》(以下简称《引导见解》),面向社会征求见解。

   观察到,前述三部门就惩治网暴向社会征求见解,意在进一步规范网暴触法界限,强化网暴治理。针对网络暴力立法规制议题,曾有全国人大代表呼吁出台《反网络暴力法》专门性法律,以此实现网暴行为常态化治理。但也有法学学者认为,现有法律规范已有关于网暴相应的处理、制裁机制,需警惕过度立法倾向。

  人大代表呼吁专门性立法,学者提醒应警惕过度立法倾向

  前述《引导见解》指出,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不准确倾向。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精神,让公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

  见解列明,履行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履行的;组织“水军”“打手”履行的;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发布违法或者不良信息,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的;网络服务供应者发起、组织的。

   注意到,关于治理网络暴力,散见于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规范性文件,如《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综合立法,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专门立法以及两高相关司法阐明中亦有涉及。

  近期,武汉遭碾压儿童的母亲坠楼身亡、“粉发女孩”自杀、刘学州事件……多起因网暴导致的极端案例,也引发了“网暴行为是否有必要单独立法”的讨论。

  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呼吁加强对网络暴力立法。网络暴力亦被写入两高工作报告:“让人格尊严免遭网络暴力侵害”“坚决惩治网暴‘按键伤人’”。

  全国人大代表、TCL首创人李东生在接受 采访时曾建言,恶性网暴事件屡禁不止,网络暴力治理工作依然任重而道远,出台《反网络暴力法》是治理网络暴力的良方。

  他认为,当前在法律层面对于网络暴力缺乏正确定义,以及明确的可操作性司法阐明,尤其缺乏反网络暴力的专项法律条款作为领导,这导致在实际诉讼过程中,法官裁判规则无法统一,自由裁量权较大。

  “治理网络暴力还存在违法行为和主体认定难、违法证据取证难、治理周期长的问题。网络暴力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需要逐步从运动式整治转向常态化治理。”李东生为此建议:完善网络暴力的司法阐明,针对打击网络暴力进行专门立法;加大网暴事件中施暴者惩治力度,对情节严重的提起公诉;落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提升网络暴力应对效率。

  但有法学学者认为,制定《反网络暴力法》的必要性尚需斟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宏观察指出,呼吁制定《反网络暴力法》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现行防网暴规范散落在众多法律法规中,渴望制定新法用一个法律规范把这些规范统和起来,可以促进各个法律部门协调问题;二是可以产生一种国家宣誓性结果。

  她认为,现有法律规范已有关于网暴相应的处理、制裁机制,需警惕过度立法和宣誓性立法的倾向,“关于制定《反网络暴力法》的必要性,还需进一步论证,立法应慎之又慎。”

  现实中,因网络言论被定为挑战滋事罪的事件,也曾引发争议。根据2013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履行诋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阐明》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以挑战滋事罪定罪处罚。

  赵宏认为,该司法阐明初衷是针对网络发布谣言的人群,但现实是大量网络发布言论者,最后都以挑战滋事罪处理,“制定《反网络暴力法》还需考虑中国当下情况。”

  引导见解:准确把握侮辱、诋毁罪公诉条件,明确公益诉讼规则

  网络暴力目前尚无确切的法定概念,司法通常依据其具体行为进行惩处,例如适用《刑法》上的诋毁罪、侮辱罪、挑战滋事罪等罪名。但网暴要构成犯罪还需达到情节严重,且部分罪名系自诉罪,当事人还面临维权成本高、证据收集难等问题。

  在准确适用法律方面,前述《引导见解》专门明确:对网络诋毁、网络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应准确适用法律。

  比如,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组织“人肉搜索”,在信息网络上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在诉讼程序规制上,前述《引导见解》恳求:准确把握侮辱罪、诋毁罪的公诉条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侮辱、诋毁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提起公诉。对于网络侮辱、诋毁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成果等因素作出判定。

  具体而言,履行网络侮辱、诋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1)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成果,影响恶劣的;(2)随意以普通民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影响民众安全感的;(3)侮辱、诋毁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多次散布诋毁、侮辱信息,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大量散布诋毁、侮辱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要对网暴行为设置专门条款,但并非创设新罪名和新处罚种类,而是对情节恶劣、成果严重的网暴行为,设置、增加相关条款,或进行司法阐明。”中国公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举例说,比如针对情节恶劣成果严重的网暴行为,《刑法》可以增加条款明确认定此种情形构成侮辱或诋毁罪,或者相关司法阐明可以明确网暴的司法适用。

  学者:平台应制定网暴治理规则,建立实时检测预警机制

  网络暴力不是新问题,但却显现逐渐升级的趋势。2019年《社会蓝皮书》数据显示,每三个成年人中就有一人曾遭受网络暴力;而每两个未成年人中就有一人遭受过网络暴力。

  在法律救济方面,前述见解明确提出依法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履行或者即将履行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向公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举动的,公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在互联网时代,如何预防和遏制网络侵权行为,是现代法律制度所面临的严重挑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曾在接受 专访时指出,在网络侵权发生之后,如果任由损害成果蔓延,将使受害人的权益遭受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对受害人而言,最有效的救济方式是及时制止、停止侵权信息的传播,这也是民法典中禁令制度救济功能的重要体现。

  王利明说,在互联网、高科技时代,法律遇到的最严重挑战就是隐私、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一种“公害”,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如何强化信息收集者、共享者以及大数据开发者的信息安全保护义务等,预防信息泄露等损害的发生,是民法典人格权编应当发挥的重要功能。

  “民法典的规则在网暴的积极预防方面具有一定局限性。”石佳友直言,尽管民法典的网络侵权规则有重大改进,但仍然不能粉饰其存在的局限:平台责任基本上是事后责任,是不作为的侵权类型。而现在网络暴力很多问题在于事先要积极预防,平台不应该是简单的接到通知,之后才被动采取举动。

  与此同时,前述见解还明确了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则:网络暴力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公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网络服务供应者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公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没有网络平台就没有网暴。”在网暴治理对策方面,石佳友建议,从平台角度来讲,要制定详细网暴治理规则,要推动行业治理与其他平台一起,曝光典型网暴账户;从监管部门来讲,同样也应强化治理,公布一批典型案例,“要给网暴形成有力的震慑,对网暴形成一致的舆论谴责,这是极其重要的。”

  与此同时,网络平台还应有实时检测预警机制,加强对涉网暴风险新闻话题等信息评论环节的监控,“要为受害人设置快速的有效的投诉调查机制,协助受害人采取相应保护机制,要及时向网信办、公安等监管部门举报,留存证据配合调查。”石佳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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