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 23条:进一步收紧潜逃者措施 即时撤销专业资格及取消护照
当中,本身是律师的任建峰和前立法会议员许智峯均有律师资格,许更是在移居澳洲后于去年考获当地的律师资格,而任建峰现时则是美国乔治城大学亚洲法律中心高级研究员。
但有关条文能否在外地执行成为疑问,故在今(12日)早连续第五天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中,来自商界的议员林健锋表示,若有关潜逃者仍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考牌执业」,质询当局会否要求香港的相关专业团体通知外国有关专业团体,以及港府会如何处理。
对此,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声称条款有实际意义,可影响海外的专业资格认证。他表示,届时会通知外地的相关机构,如果有些国家因应潜逃者在港有相关专业资格而赋予他同样的专业资格,理应予以取消;但若一些外部势力「厚颜无耻」,明知该人士已失去相关专业资格,仍基于「政治原因」给予,相信有关国家的公信力,将备受挑战。
而在昨日的会议上,委员会花费较长时间讨论《草案》中的「指明有关潜逃者」的条文,尤其是保安局有权指定某人为潜逃者的其中一项条件是法庭发出手令后6个月期间已届满,多名议员质疑时限的必要性,当中,委员会副主席陈克勤指官员订定有关条件是过于「菩萨心肠」,指危害国安者「衰过杀人放火」,建议删
走6个月的期限,方便执法;而本身是牧师的议员管浩鸣亦认为官员比他「再慈悲啲」,指条款有欠机动性。
邓炳强就此表明,会重新检视条文,他其后在今早的会议表示,会「积极考虑」在保安局长指明某人为潜逃者的条件中,删除「发出手令后6个月期间届满」一项。
如此一来,便会影响另一相关条文,就是禁止与潜逃者进行不动产相关活动,违者最高可被判囚七年。议员关注租客会否无辜被牵连要「漏夜搬屋」,邓炳强表示,会积极考虑列明,若有人在被指明是潜逃者前订立的合约,有关第三方不应被视为违法。
至于禁止与潜逃者合资企业或合伙的规定,政府同样会考虑列明,若有人在被指明是潜逃者前,与第三方订立合约丶协定和义务而成立合资企业或作投资行为,第三方不会仅仅因此被视为违法。
除了上述13名被悬红100万港元通缉的人士外和周庭外,已解散的香港学生组织「学生动源」前召集人锺翰林亦在去年12月27日晚上到英国伦敦寻求政治庇护,违反出狱后须遵守惩教署监管令一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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