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拿走男友骨灰,母亲索赔5万!法院这样判!
近日,北京门头沟法院审结了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人格权纠纷案件,案件的细节充满了人性的纠葛与法律的权衡,引人深思(人物均为化名)。故事发生在2024年的初春,那是一个乍暖还寒的季节,赵阿姨之子张某因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不幸逝世,留给家人无尽的哀痛。赵阿姨年事已高,早已年过八旬,丧子之痛更是让她心力交瘁,无法亲自料理丧事,于是她含泪委托了自己的侄孙小张来全权处理这一悲伤的事宜。
在遗体火化的那一天,张某的生前女友李女士向小张提出了请求,小张念及李女士与张某曾有过一段深情的过往,便同意了她的请求,让她取走了部分骨灰。然而,这一切却并未被赵阿姨所知。
几天后,赵阿姨从一位亲属的口中偶然得知了此事,她顿时如遭雷击,心中充满了愤怒与不解。她认为,作为张某的母亲,自己才是骨灰的合法拥有者,李女士的行为无疑是对自己的极大不尊重。于是,她不顾年迈体弱,毅然决然地前往李女士的家中索要骨灰,然而李女士却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
赵阿姨因此事气得病倒,身体每况愈下,多次前往医院接受治疗。她认为,自己的精神与身体都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这一切都是李女士的过错。于是,她一纸诉状将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她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门头沟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详细听取了双方的陈述与证据。法院认为,在遗体火化时,小张作为张某的亲属,确实有权管理、安排张某的骨灰。而赵阿姨在得知此事后,虽然有权向李女士索要骨灰,但由于她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李女士取走骨灰时存在过错或恶意,且李女士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经向赵阿姨归还了骨灰,并未影响赵阿姨对张某的祭奠。
因此,法院认为,李女士的行为并不符合侵犯他人一般人格权的要件,不构成对赵阿姨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同时,赵阿姨提交的住院记录等证据,也未能充分证明其人格权确实受到了李女士的侵害,法院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最终,在经过慎重的审理与权衡后,法院作出了驳回赵阿姨诉讼请求的判决。
版权声明:网站作为信息内容发布平台,不代表本网站立场,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文章内容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及时删除。。